积累的心得体会有助于培养我们的责任感和自律能力,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可以与他人分享,共同成长,以下是写文档范文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红旗渠事迹心得体会6篇,供大家参考。
红旗渠事迹心得体会篇1
周春梅同志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参加法院工作17年来,她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精研实干、勤勉尽责、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她情系群众、公心持正,经常不辞辛劳、不怕麻烦,冒着严寒酷暑到现场组织勘查鉴定,疫情期间通过“云开庭”方式及时妥善审理涉疫情案件,最大限度降低因疫情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影响。
她极富爱心、热心公益,关爱妇女儿童权益,积极资助困难学生,通过善行义举传播法治精神,传递法官温情。她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要求。
“三个规定”分别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因多次拒绝犯罪嫌疑人向某为案件打招呼的非法要求,2021年1月12日,被向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年仅45岁。周春梅同志用生命捍卫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防线,兑现了新时代人民法官对党和人民的铮铮誓言。
决定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砥砺奋进、攻坚克难,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对党忠诚、品格高尚、实绩突出、敬业奉献的先进典型,周春梅同志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她是不徇私情、不受干扰、严格公正司法的好法官,是新时代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典型。
决定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院干警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认真抓好队伍教育整顿,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要求,健全审判权运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要广泛开展向周春梅同志学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勇于担当,积极投身新时代人民法院事业。
红旗渠事迹心得体会篇2
春寒料峭,湖南高院904办公室里,周春梅生前的办公桌还保持着原样,法律专业书籍整齐码好,两大摞还未办完的案卷放在一旁。桌子右上角赫然立着一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二条禁令”》纪律警示牌,第一条就是“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或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礼品、消费卡等钱物……”
在湖南高院工作的17年里,周春梅始终恪守这些原则,直到生命的最后时刻。
2003年,周春梅从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考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纪检监察室、民一庭、审监一庭工作。2016年5月,她担任省监一庭的副庭长。2020年2月,她担任三级高级法官。
周春梅不幸遇害后,《中国审判》5年前的一篇人物报道重新在网络热传,很多人首次知道周春梅的故事:农村出身,靠努力与拼搏苦研法学,多次被评为湖南高院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2019年还被评为湖南省审判业务专家。她所办案件经评查全部为优秀,且无一超审限、无一上访闹访、无一因过错被发回或改判……
正如周春梅生前的领导、老师、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所言,“人们不知道春梅有多好,就无法想象我们有多痛。”
“她热爱自己的职业,并恪守着法官的良知。”杨翔回忆,每次他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疑难复杂案件时,总是点名周春梅参加。“我想要听她的独特见解,更需要她那种坚守法律原则决不人云亦云的态度,她从来不会因为领导或者老师缘故而随意附合我的看法。”
2019年,湖南法院“立审合一”改革后,周春梅所在的审监一庭承担了大量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她既需要统筹安排团队工作,监督把关团队所办理的案件,同时自己还有大量办案任务,身上担子很重。
性格坚韧、做事认真的周春梅,时常处于高强度的工作中。同事向英回忆道,自己经常帮周春梅从食堂带饭,“她把工作时间安排得满满的,连去食堂吃个午饭她都觉得路上浪费时间。节约下来的二十分钟,她又可以在判决书上多写一段文字了。”“直到中午快两点了,春梅还在电脑前工作,她几乎每天都会牺牲大部分午休时间。”
三年前,周春梅怀上了二胎。省高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娟回忆,当时周春梅总是行事匆匆,脸色也不太好,“我总是劝她要注意自己的身体,毕竟那时她已是40多岁的高龄孕妇了”。周春梅却表示,自己身体扛得住,一堆案子还等待着自己去审理,“我们有幸在湖南高院工作,要对得起这份工作!”
周春梅团队的法官助理刘寄清回忆,在一次民主生活会上,周春梅流泪了,她“感觉拖了庭里的后腿”。原来,因为需要照顾两个小孩的生活,周春梅上班时总是踩点到岗,她为此而深感不安。而实际上,周春梅经常加班加点,超额完成50%以上工作量。
“那天,春梅姐的手腕上还戴着医院的手环,是住院期间抽空回来工作的,她却还担心拖我们的后腿。”回忆至此,刘寄清已经哽咽难言。
红旗渠事迹心得体会篇3
近日,全国妇联表彰2020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 全国三八红旗手、 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广西有9名个人和6个集体上榜。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瑾瓀榜上有名。
在法院工作二十年余,该同志一直秉持“司法为民”之心,主动作为,创下了不凡业绩:率中院民一庭多次获全区法院立功和表彰;任江州区法院院长以来,该院连年荣获全市法院绩效考评先进单位和地方绩效考评一等奖,并先后获得全国法院司法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全区优秀法院、全国文明单位等多项殊荣。她本人也先后获得全区三八红旗手、全区优秀法官、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广西先进工作者、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等荣誉。
(一)凝众人之心,率先垂范作楷模:勇挑重担,不惧困难,多方奔走协调,最终把涉及到左江糖厂拖欠上万名蔗农蔗款、近三百名职工工资、数十名司机的运费的案件,左江宾馆拖欠近百名职工工资、东亚纸厂拖欠数十名职工工资和供货商货款等案件审理执行完毕,为江州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
(二)树争先之志,队伍建设呈新貌:整合审判资源、创新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模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全覆盖,干警干事创业积极性空前高涨,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大幅提高。
(三)建民生之策,树为民之新形象:创新家事案件集中审理新模式、积极推进特色司法服务工作、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丰富便民利民平台,竭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巾帼柔肩担道义,真情司法为妇孺,这是郑瑾瓀同志多年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真实写照。她正用一名优秀法官的力量捍卫着法律尊严,维护着司法公正,谱写着一曲“天平赞歌”。
红旗渠事迹心得体会篇4
法院系统多次出现伤害法官事件,我们不能只剩下强烈谴责而无实际保障措施,法官守护正义的担当,正如千斤重担压在凡人素胎上,试问又有几人能如周春梅法官那样勇于承受。
一位非常敬业的法官,而且很有工作方法。
前不久我还在她手上办理了一个再审案子。这个案子当事人双方因关系好而合作,因合作而生纠纷,因纠纷而生怨恨,争执多年,既争利益,又争意气,相互起诉,各种斗法。一审二审到再审,一直缠斗不休。再审时周法官是承办法官,虽然具体事务是法官助理在处理,但组织调解时,她全称参与,耐心细致的搞了一上午,在她和法官助理的努力下,终于成功达成调解,双方握手言和,正真做到了化干戈为玉帛。
早几天还跟另一位朋友聊到她,并把她的名字错记成“陈春梅”。
没想到竟遭此横祸。
沉重哀悼!如果允许,我想去殡仪馆悼念她,表达一位律师对一位正直法官的敬意和哀思。
这么一位优秀的法官,就这样被杀害,多痛心啊!成长为一位优秀的法官多不容易啊!谴责杀害法官的凶手,谴责社会戾气,谴责歪风邪气!周法官千古!
沉痛悼念周春梅法官!
长衫无脸生公号指,多家媒体报道 称,凶手将死者堵在小区地下车库里,持刀捅伤死者头部、喉部,当场将这位女法官杀死 。
周春梅,1976年1月生,苗族,湖南龙山人,中共党员,研究生法学硕士。 湖南省高院2016年5月的一份任前公示显示,周由湖南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正科级助理审判员,拟提请任命为湖南省高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知情人士透露,周春梅的丈夫是湖南耒阳人,湘潭大学毕业,是法学博士,现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是律师。
?华商报》报道称,行凶的女子是周的初中同学加闺蜜,两人也是湘潭大学同学,只是所学专业不同。因凶手在长沙一家公司工作时与公司副总产生矛盾,在纠纷中其持械把副总打成轻微伤,公安对其实施了行政拘留,公司也将其除名。行凶的女子因此而不服而打官司,一审输了,二审也输了,直到要求再审。为赢官司,凶手找周春梅要求帮忙,周认为法院判决没有错,不愿帮忙,凶手因此而怀恨在心,动了杀机。据透露,向某化妆成求职者应聘到周春梅居住的小区做保洁员,上班5天,摸清了周家的情况,掌握了其出行规律,于12日早上在小区地下车库杀人。
红旗渠事迹心得体会篇5
根据湖南高院的通报:2021年1月12日,湖南高院审监一庭副庭长周春梅法官被犯罪嫌疑人向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经初步调查,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春梅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
同日,_网等权威媒体纷纷转发上述通报,并就此案发表评论。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平安、快乐地活着,享受着人生的美好。不管是律师因病离世,还是检察官、法院疲劳殉职,抑或是如马彩云、周春梅等法官不幸被害,基于人性的善良,我们都会自然而然地感到心痛、惋惜。
在难过于周法官无辜被害,行为人早日受审,得到公正裁决之余,作为法律人,不免对本案产生了一些思考。
本案案发之后,因被害人的特殊身份,从普通命案就迅速上升为新闻舆情。作为周法官的工作单位,湖南高院自然有责任对舆情进行及时地回应。显然,我们普通人对本案都唏嘘不已,湖南高院中诸多领导、同事与周法官相处多年,对其为人处事颇为了解,义愤填膺也是情理之中,我们对于湖南高院在通报及后续新闻中折射出的悲痛心情足以感同身受。
但是,我们还是要关注到本案中舆情应对主体与受众的关系。
一方面,作为舆情应对主体来说,除了作为被害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之外,湖南高院还是湖南省层级最高的审判机关,其所发出的通报、新闻稿件无疑应当具有相当的准确性、真实性,在新闻通报中,湖南高院仅以侦查机关在案发当天初步调查的事实为素材,难免不够真实、准确。
另一方面,就新闻受众来说,除了少数法律工作者(含法科学生)之外,新闻的绝大多数受众都是普通百姓,他们对于官方媒体有着较高的认可度和信任感。当阅读到诸多官方媒体就本案的通报、新闻稿件时,他们很可能选择性地遗漏“初步调查”这几个字眼,本能地认为这就是本案的真相。毕竟从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到法治日报,这些媒体的权威性不容置疑。
可是,就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来说,办案机关需要收集证人证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要对被告人的住所等处进行搜查,对必要的物证、书证等进行扣押等,还需要对提取的检材进行鉴定。此外,侦查人员还要多次提讯犯罪行为人,了解其作案动机、犯罪过程等,固定讯问笔录。
总之,公安机关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收集、固定证据,才能逐步还原真相,查清案件事实。就本案来说,办案人员要了解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何时开始就相关案件进行接触,接触频率如何,被害人是如何拒绝行为人的过分要求的,行为人有无事先准备作案凶器,如何滋生行凶动机的,作案经过如何等等。
所以,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害人具有特殊身份的案件中,其所在工作单位,特别是公检法部门,应当在援引侦查机关通报材料的同时,表示尊重、配合公安机关的相关办案工作,不宜过多介绍、讨论案件的事实、定性等等。此外,视情况需要,来酌情报道被害人生前的工作、生活情况及遇害后的相关安排。至于案件真相,留待日后的庭审直播及相关新闻报道进行披露,则更为妥当。
本案发生以后,在不少法律微信群中,群友们都在讨论本案是否需要适用回避制度。
笔者极为主张,本案应当适用刑诉法的回避制度,在异省审理为宜。
本案存在着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刑诉法第29条规定了回避的四种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就本案来说,周法官在湖南高院工作多年,想来,湖南三级法院熟悉她的法官不少。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结合当下披露的案情,本案极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一审自然是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抑或是复核审极有可能是湖南高院,如此一来,就会出现周法官的下属、同事、领导来审理这个案件,自然符合上述规定的第四种情形,也是违反了朴素的正义规则——“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与程序设计相背离的是,国人一向不太重视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更加注重、追求实体公正。最近一审判决生效的原湖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一案便是如此,其在海南高院工作15年之久,其职务犯罪一案由海南之外的法院审理更好,但该案中未出现指定管辖、异省审理的情形。
由此上溯至古代前朝,“六月飞雪”的窦娥冤一案,系其父窦天章做官后从京城返乡,才得以平反昭雪。无独有偶,包拯自己审结了“锄包勉”一案,包勉系其亲侄儿。遗憾的是,至今在赞颂、期盼“包青天”之余,社会公众是否曾想过包拯也未曾践行朴素的回避制度呢?
当然,就算将本案放在湖南审理,不单单是本案,湖南三级法院都会尽力地追求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实现公平正义。那样一来,还是不免让人会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猜测:是不是湖南法院会痛下狠手,对被告人施以重刑呢?
我们既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念,及时、依法惩处行凶者,也要尽可能地追求程序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在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湖南的推进过程中,周法官遇害案无缝是一个鲜明的法治样本(尽管我们本意上不希望有人遇害,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惨剧),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决定对本案指定管辖,在湖北、江西等与湖南邻近的异地审理,唯有如此,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示给社会公众,给我们所有人以生动的法治教育,昭示刑事法治的进步与人权的充分保障。
在命案中,不少辩护人就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提出鉴定的动议,认为行为人在作案时精神状态不正常。如在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损财物一案中,二审庭前会议时,辩护律师就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被陕西高院依法驳回。
在本案中,向某的辩护人没准也会提出精神病鉴定的申请,部分公众也可能推测犯罪行为人向某有可能精神不太正常。
在笔者看来,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三家未对行为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未必就是违法办案。特别是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为人举动、言语异常,作案动机不符常理,往往会主动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而到了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存疑的案件,谨慎、稳妥起见,检法办案人员都会先行提审、讯问行为人,了解行为人的精神状态,了解其能否回忆起作案经历,回述作案动机,更有细心者,会了解行为人的疾病史、家族史,从而产生相应的内心确信,继而作出是否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决定。
因此,我们就会看到在诸多案件中,法检机关依法驳回了辩护人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这样的做法并非就偏离了正义的轨道。
笔者建议,就本案来说,办案机关可以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自主决定是否要对向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到了人民法院审理阶段,仍未启动过相关鉴定程序,人民法院最好的做法就应当是进行庭审的图文直播,必要时应当插播一定时长的庭审录像片段,或者是在庭审结束后,以新闻报道的方式,将向某接受讯问时、参与庭审时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公布,这样充分展示她的精神状态,来充分打消社会公众的疑虑,有效提升刑事法治的透明度,增进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感。
红旗渠事迹心得体会篇6
据介绍,周春梅同志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要求。因多次拒绝犯罪嫌疑人向某为案件打招呼的非法要求,2021年1月12日,被向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年仅45岁。
决定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砥砺奋进、攻坚克难,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对党忠诚、品格高尚、实绩突出、敬业奉献的先进典型,周春梅同志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
决定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院干警要广泛开展向周春梅同志学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勇于担当,以坚如磐石的信心、只争朝夕的劲头、坚韧不拔的毅力积极投身新时代人民法院事业,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此前报道
1月12日,湖南高院女法官周春梅因为拒绝同乡向某“打招呼”的请托,惨遭杀害。向某于12日被警方刑拘。18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向某批准逮捕。
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发声
中政委:让高尚的生命凋零,那卑劣的灵魂必会付出最沉痛的代价
据中央政法委微信公号,明确凶手必须严惩。
中政委表示,为一己私利,丧心病狂杀害人民法官,这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是对法治赤裸裸的践踏,是与所有心怀正义的人为敌。
法官,头顶国徽肩扛天平,为社会安宁定分止争,为公平正义鞠躬尽瘁,他们是共和国法治大厦的基石,他们的无私付出让社会稳定成为代表今日中国的不朽传奇。对法官刺去的利刃,夺去的是生命、伤害的是善良,妄图摧毁的,是属于我们所有人的幸福根基。
让高尚的生命凋零,那卑劣的灵魂必会付出最沉痛的代价!
最高检:春梅,公诉席上,我们必定替你讨回公道
最高检微信公号表示,我们永远不会向罪恶低头,哪怕献出生命!任何试图通过暴力伤害恐吓来迫使我们低头屈服的行为都不会奏效,反而会使我们更加坚定打击犯罪的决心。
“一切肆意践踏法律的卑劣灵魂最终都将在崇高的正义面前接受最严酷的审判,杀害春梅的凶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春梅,公诉席上,我们必定替你讨回公道!”
该刊文表示:曾经,有人因为打探案子不成就被说是“冷血动物”;如今,因为同乡请求“打招呼”不成就被痛下杀手,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我们并非生来就是不近人情的“铜墙铁壁”,但对司法的信仰和敬畏,让我们练就了一身铮铮铁骨——舍得一身剐,才敢干政法。
最高法:法治社会绝不允许司法权威受到暴力挑衅
最高法公号转发湖南高院通报时表示,法治社会绝不允许司法权威受到暴力挑衅。
此外,人民法院报刊文呼吁对法官的保障。
文章称,近年来,随着司法救济越来越可近可及,法官权益保障面临更大压力。他们手握法槌,捍卫法律,却也屡屡被误解、被侮辱、被谩骂,乃至被中伤、被跟踪、被威胁。人身不容侵犯,名誉不容玷污,隐私不容泄露,这本是每位公民理应享有的权利。誓言正义者,更决不会无缘正义。悲痛之中我们相信,杀害优秀法官的暴行,必将受到依法严惩;悲痛之中我们相信,凶徒的卑劣,动摇不了排除干扰、公正司法的坚定决心。
“我们呼吁,应给一切依法履职的法官充分保障,哪怕身处最激烈的纠纷,也要让他们有免于危险的信心。我们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让身后传来的温暖,汇聚成法官横眉冷对一切丑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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