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简单的说就是我们表达诉求时所要写的应用文体,申请书是其中的一种,主要是为了表达我们内心诉求所写的,以下是写文档范文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换查封申请书8篇,供大家参考。
换查封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___________区长庆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室。
被申请人: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西安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室。
申请事项:___________
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岳xx有的位于西安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室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师x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号为(20xx)陕法执字第xx号,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的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本案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换查封申请书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年月日与甲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自愿为甲方代理人
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乙方因
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原《保证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乙方对代理人
的保证责任,原《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二、自甲方同意乙方解除担保责任之日起
年内,如甲方发现代理人
在原乙方为其提供担保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应在原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仍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换查封申请书篇3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xxxxx。
紧急请求事项
20xx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xx)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20xx)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20xx年12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衡中法督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江红对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珠执字第105号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复议决定结果里就会认定,难道还需要石鼓区法院在该判决里面重复判决一次吗?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换查封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__,__年___月__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西向镇__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村。法定代表人丁__,董事长。
案由: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动产(优质肉牛诺干)与不动产(牛场使用权)、银行账户(申请人设立的银行账户)等共计元及相应利息若干的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_)沁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申请人借款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债权,同时也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在沁阳市王曲乡南鲁村经营有牛场一处,其饲养有进口优质肉牛诺干(具体头数请法院查明),现在该牛场仍在正常经营当中。该牛场及饲养的优质肉牛系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应用于偿还申请人债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财产。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
换查封申请书篇5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负责人:禹华初
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文萃路83-1号法定代表人:徐晓翠
被申请人:沈阳市北方实业总公司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曲凤仙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80号(栋号05-20xx,卷号994-3,面积为502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二、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实业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化路103号(卷号1550-2、面积6615.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我办申请执行我办与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号为(20xx)辽法执第46号。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沈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二一一年x月十一日
换查封申请书篇6
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以(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
20xx年11月13日
换查封申请书篇7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9楼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河南省长葛市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xxxxxxxxxxxxxx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xxxxxxxxxxxxxx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xxxxxxxxxxxxxx,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此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2月21日
换查封申请书篇8
案外异议人一:甘某某,女,联系电话:13320366458(付律师)
案外异议人二:h某,女,
法定代理人:甘某某(系h某之母,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剑波,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ssx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齐、j、珍,就(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7s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渝0230执恢34s号)过程中,错将二案外异议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财产,即:位于ssx名山镇花园街5s号2-00s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执行标的;房地产权证号:201102sss,权利证书登记人j)当作被执行人j的财产予以执行。二案外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立即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案外异议人一与被执行人j同居期间,于2004年6月14日生育一女,即案外异议人二h某。2010年3月10日,案外异议人一与被执行人j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共同购置房屋一套——即本案的执行标的。2012年9月6日,案外异议人一与被执行人j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经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执行标的赠予案外异议人二所有;案外异议人二由被执行人j抚养。双方离婚后的2012年10月31日,在二案外异议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执行人j与本案申请执行人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将案涉执行标的作为j的向申请执行人的借款的抵押担保。后因j不履行借款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ssx人民法院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j不履行该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ssx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相继作出(2019)渝0230执恢34s号之二执行裁定及(2019)渝0230执恢34s号公告,强制执行该执行标的并责令二案外异议人从该执行标的物中迁出。
前述事实证明,二案外异议人享有对执行标的的物权期待权,享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理由:
一、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标的设定的抵押系无效抵押。
虽然案涉执行标的的权利登记人只有被执行人j一人,没有甘某某,但该标的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共同共有性质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j与甘某某双方协议将该标的赠予女儿即案外异议人二h某,在该赠予未实施财产转移登记之前,虽然j可以撤销赠与,但其并未明示撤销。无论是已撤销还是未撤销,该标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能改变(顶多,离婚后,未转移房产前抑或设定抵押前,属于尚未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予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本案中,分明双方已协议约定将标的赠予女儿,被执行人j却在未经案外异议人同意、也未向二案外异议人明示撤销赠予的情况下,将标的设定抵押,故,该抵押系无效抵押。
据此,申请执行人不可能依无效抵押获得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权;反之,二案外异议人具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有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二、本案执行标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阻却本案执行。
?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1mi.net←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案外异议人甘某某与被执行人j就案涉房产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由婚姻登记机关ssx民政局合法备案,确认合法有效,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标的的所有权的处分,也自然合法有效;甘某某与j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和合法占有案涉不动产(二案外异议人从2011年至今,一直在该房产中居住,别无他居)的时间均早于申请人执行人抵押权设定时间,也早于法院查封案涉房产的时间。案涉房屋的赠予系单务行为,不存在支付对价问题。为房屋受赠者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主要在于j[因其是权利登记人,又是约定直接抚养人(尽管实际直接抚养人是甘某某)]。j应当办理过户手续,而事实上j在2013年 10月 31 日就将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案涉房产未办理产权过户的原因在于j擅自进行抵押,又因抵押未注销进而无法办理产权过户,而二案外异议人不存在怠于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过错行为。故二案外异议人对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具有过错。
据此,案涉房产即执行标的符合《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案外异议人对案涉房产具有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三、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标的依法不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
?执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然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故该规定第二十八条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但书的规定。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系基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故本案的执行属于“金钱债权执行”,符合《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前提。至于案涉房屋的转移,无论是赠予还是买卖,但都具备转移所有权这一根本属性,并不影响《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
四、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甘某某与j就案涉房产签订《离婚协议》处分案涉房屋的时间,案外异议人甘某某与h某对案涉房产的占有使用时间,均远早于申请执行人取得抵押权的时间。案涉房屋并非空置房屋,申请执行人作为专业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对抵押物的现状(是否存在共有、何种共有,是否已经占有,是否转移或将要转移等)审查不严,审慎注意义务缺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
综上所述,二案外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都归于物权范畴,两者间的冲突亦属于物权冲突。两权相衡,由于二案外异议人的权益形成的时间早于案涉不动产办理抵押的时间;同时,申请执行人对案涉不动产未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过错,符合《执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项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案外异议人的物权期待权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抵押权并阻却执行,故应依法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执行。
综上所述,贵院将二案外异议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财产予以执行,错误。二案外异议人现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以切实维护二案外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ss人民法院
案外异议人:
案外异议人: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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