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的写作是需要给予关注的,我们可以选择写一写有关的申请书,不少人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都是要将诉求写得清楚的,以下是写文档范文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1
申请人: ,男,汉族,1939年xx月xx日生,住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
原告、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北民初字第2262号]),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事项:
1、请求准许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2、确认本案讼争的房产的一半产权为申请人所有,即:楼梯入两间房间和大门右边(与梁祝兴墙为界)的铺面为申请人所有;
2.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8人:十一姐(嫁塘岸贡塘)、十二姐(嫁塘岸六和)、十四姐(嫁陆川珊罗)、大哥(终身未婚,83年去世)、本申请人排第二、三弟(原民安初中教师、退休)、四弟(20xx年7月11日去世)、五弟,父亲在1976年就已去世,母亲(1991年去世)。
1978年第一次分家,当时已经结婚的本申请人、三弟各立一户、大哥(时年41岁)和两个当时尚未结婚的弟弟(时年30岁)、(时年26岁)和母亲另立一户。
由于家居山区、贫穷,交通十分不便,分家时,五兄弟中只有本申请人和做教师的学辉两人结婚,其他三个兄弟均是光棍。
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在民安初中教书,知道了这个消息,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叫在山区农村居住的我们三兄弟(那时大哥已经去世)也筹钱另外购买一份屋地,以搬出这个山窝,便于讨老婆。对于这一份屋地,共需要1895元价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计1895元),于是我们在农村的三兄弟(学才、学钦和学荣)约定:由申请人xx户出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目的是让申请人的子女长大后在城区有个落脚点,也好讨老婆;其余部分由、和母亲户出资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钱款筹措好后,我们一起把总共1895元钱交给,由其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保留有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其中新安街16号仍标注有、。
1986、87年申请人和、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平方)。
在1988年xx月7日《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家庭人口7人(注:家5人+学钦+学荣)
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铺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由于两间房子不够申请人全家人居住,申请人一家和老母亲仍留在乡下,暂时没有搬出十字铺新屋居住。
1988年在36岁时终于讨上了老婆;
1990年学谭钦在42岁时也和刘月珍结婚了;
1991年,老母亲去世。
1992年春节期间,、分家,在吴元庆主持下,对本案讼争的房产做了如下约定:
1、 首先按大份分屋,即学才一份,学钦学荣共同一份,
2、 学钦、荣现住落的房不变,谁住谁要,但现在未住人的两间空房应为学才所有。
3、 两个铺面,学才要梁祝兴边介一间,学钦、学荣要学辉边介一间。
4、 分居楼面的建设,楼梯入两间为学才所有,楼梯间出俩间为学钦学荣各建一间。
此分家析产约定各方二十年来均无异议。
二、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1990年与刘月珍结婚后,1992年11月,因农村计划生育抓得很紧,刘月珍的一个亲戚为了逃避超生的处罚,把其中一个超生的女儿化名 寄养在十字铺夫妻住处,由其代为抚养,1998年xx月夫妻才凭第一胎《准生证》生育第一个女儿。
因此,是唯一继承人。
对于,由于仅仅是其亲戚的委托代养关系,不是继承人!
申请人查阅《户口薄》第44页记载:
大塘边大队合面生产队,在户主xx户中记载有:母亲、弟(92.4分户),弟,婶黄芳、婶刘月珍(92.4分户)。
查阅北流市公安局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
编号20,户主 ,男,48年5月5日生,民族,汉,初中,农;
妻,,女,60年2月4日生,民族,汉,高小,农,备注,亡;
女:,女,98年xx月3日生。
在《户口薄》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口栏中,没有人口信息记载。
生前的户籍是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9号,一直到死前,xx户虽然在民安镇十字铺新安街16号居住生活,但是户口仍保留在原籍,从没有家庭成员迁往别处,更没有人迁往民安镇。
而户口信息为北流市民安镇新华街3号
从以上户口本信息可知,只在1998年xx月3日凭《准生证》生育过一个孩子,此前没曾生过、抱养、收养过,也从来就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目前,第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女儿;第二、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妇办过收养手续,提供的户口登记也没有反映与系父女关系或养父女关系;第三、原告更没有提供生前曾经立过遗嘱,因此,根本就不是遗产继承人。
从以上情况看,首先,与没有血缘关系,其次,与不具有拟制血亲法律关系,由于不是死者法定继承人,所以,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虽然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但土地使用证作为一个单一证据,并不能最终确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真实内容,物权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确认最终必须综合购买房屋土地的出资情况及当事人当初如何约定,本案申请人虽然没有及时申请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谁都无法否认申请人是讼争房屋的出资人、购买人、建造人,因此,申请人是讼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xx20xx年7月去世后,等人见《土地使用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认为有机可乘,见利忘义,不顾此房子的其中一半原是申请人出资购买建造的事实、也不顾学钦、学荣两兄弟原来是一家人,1992年才分家的历史事实,错误地认为《土地使用证》是权属的唯一凭证,企图把申请人和等人扫地出门,侵占我们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综上,申请人认为,主张讼争楼房归属于她和所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尤其是根本就不是法定继承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向我们主张权利!为使本案申请人及被告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请贵院批准申请人参加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九月二日
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_无线电元件二厂,地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李______,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______,男,____岁,______无线电元件二厂工程师,住本厂宿舍楼___号。
申请目的: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在______百货公司诉______无线电厂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中,______百货公司声称因______无线电厂所产______牌收机录质量问题,造成了商品积压,影响了资金周转,要求赔偿损失。______无线电厂则声言我厂所产元件质量“不过关”造成的。
我厂是50年代组建的'老厂家,所产______电子元件一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______无线电厂所购该批电子原件,经______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完全合格(见该批电子原件的质量鉴定书)。
我们认为,______无线电厂所产该批______牌收录机的质量问题,不是我厂______电子原件的问题,而是电子线路或其他技术方面的问题。此案既然涉及到我厂,其审理结果可能与我们有利害关系。为了不使我厂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望予批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3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 因 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 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4
桐梓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原告张元某诉被告赵先某等人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经过桐梓县人民法院一审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张元某于20xx年8月9日因旧伤复发,在脾和肾均切除的情况下,引发消化系统疾病和粘连性肠梗塞、弥漫性腹膜炎、多脏器功能不全综合症、肝、肾功能不全,肝肾切除等,经过医院医治无效后,于20xx年8月26日在转院的途中死亡。作为死者张元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特此申请!
附:申请参加诉讼的原告及身份情况如下:
原告:张其某,男,汉族,20xx年x月1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民主路x区x栋1—x—1号。系死者张元某的长子。电话:1588565xxx4
原告:张小某,女,汉族,20xx年x月22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元某的次女。
原告:付善某,女,汉族,20xx年x月19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元某的妻子。
申请人:张其某、张小某、付善某
20xx年x月x日
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5
申请人:(全称、地址、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姓名及职务)申请事项:
贵院受理xx(原告)诉xx(被告)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要本申请人在发生后已代垫xx(原告/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本诉中原告请求的诉讼标的主张中应偿还已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本诉原告(或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于*年*月*日代原告(受害人)垫付了其在**医院抢救时的抢救费用元,费用已支付给医院或受害人及其亲属。
二、申请人于*年*月*日代某人(受害人)垫付了其丧葬费元,费用已支付给了其近亲属(原告)。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向赔偿责任人(原告/被告)行使追偿责任。
附件:1、垫付通知书
2、付款凭证3、承诺书
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篇6
申清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__省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代理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农民,系施_________之子,籍贯与住所同施_________。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施______诉施________房产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1.认定申请人为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权利人之一。
2.该房产分割方案中,申请人应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被告系同胞兄弟。申请人______年只身到北京经营一吊炉火烧摊,______年因生意兴隆,想要扩大营业,遂叫二弟施________(本案被告)和三弟施______同来北京,共同经营一山东面食铺。______年春,兄弟三人已有可观积蓄,便议论买房以为永久居住。这时,父母来信,说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我作为长子,遂回乡侍奉父母。不久,原、被告和我以三人经营面食铺的积蓄,以被告施_________名义买下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一所,即平房十间。当时,三人曾言明该房产为三人共同所有。
五十年来,我在老家待奉、安葬父母,抚育子女成人,未到北京居住;兄弟之间亦未提及分割房产一事。现原告、被告之间念及年事已高,为不给子女留下麻烦,决定分割房产;但意见未能一致,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当初购买房产之款项,有我之一份,购买之后,曾言明三人共有,现分割该房产理所应当有我一份;原告、被告在北京之基业,系由我开创,共同经营之中,我的贡献最大(有同业人员_________、______,原房主______,经纪人______,该房产老邻居_________,_________可以作证),请求分割三分之一并不为过,恳请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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